发布日期:2026-10-08
各学科、处、室: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综科教发C2025】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细则(试行》。全院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须认真学习细则内容,制定合理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完成个人全年继教目标。
科技教育处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