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教学

科研立项

您的位置:首页 > 科研教学 > 科研立项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6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中药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医科大学直接下达给我院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医院每年拨发的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科研基金,用于上级下达科研项目的匹配资金及医院科研计划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财务物价处负责到院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教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科室项目负责人出差费用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医院财务物价处,由财务物价处和科技教育处核实到院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经费专项账户。

第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规定外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等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规。

第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6、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8、出版物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  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0、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

11、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如实验动物寄养及试验费用等。

第九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技教育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技教育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物价处。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技教育处将通知财务物价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中期调查报告》、《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技教育处将通知财务部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1、各科室、课题组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以及各经费来源渠道所规定的管理办法,遵守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合同核定的经费指标内合理使用。

2、课题经费下达后,科技教育处将科研课题编号、名称、课题负责人、经费来源及金额等书面通知财务物价处,并协助财务物价处核实该经费到位情况,然后由财务部门按课题立账。经费管理实行“独立立账,专款专用”,不同课题经费不可串户使用。

3、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开支预算掌握使用。

4  、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与院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合作方之间必须签订协议,经科技教育处审核后财务物价处及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院外拨入的科研协作经费(横向课题经费),课题组持经费通知到科技教育处、财务物价处办理立户手续。

5、科研项目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我院规定的采购办法统一采购。已在项目合同中列入计划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购买;未列入项目合同计划的(如电脑等),一般不准购置,但在研究过程中提出来的确属本项目直接需要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报医院审批后由相关职能科室统一购买,所有仪器设备列入医院财产,按照医院的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6、科研项目所需的科研耗材(包括试剂),3000元以下(含3000元)课题组可自行决定购买;3000元以上报经医院审批,按照医院统一采购办法进行采购。所有购置材料均应由科室办理入出库领用手续。

7、科研业务费如版面费、资料检索费和书刊费的支出,课题负责人须经科技教育处审批后按医院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8、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科研经费的10%。

9、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10、由学院提供的科研经费,项目组不能提扣管理费和人工费,也不能开支接待费。

11、项目负责人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审批;所有科研经费支出,需经科技教育处确认签字。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终止拨款或回收经费、两年内不得申请课题等处分

12、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3、科技教育处和各科室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院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经费决算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科技教育处及财务物价处,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一月八日


  1.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