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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5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
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我院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我院科技水平,加速成果转化及人才培养,按照《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的总体要求,医院每年将拨发专用款项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作为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用于上级下达科研项目的资金匹配及院内科研项目资助,为保障我院科研计划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二条   医院科研计划资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课题类型分为创新、攻关课题和一般课题。

1.创新、攻关课题: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扶优扶强的原则,结合我院的科研优势和社会需求,针对全院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以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为目标,以创新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联合攻关,优势互补,确立攻关方向,经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

2.一般课题:①有一定基础、预计成果水平较高的基础、应用或开发研究;②临床急需的“短、平、快”的应用及开发研究;③符合国家及市科技发展方向,创新性、先进性强,可望获得高层次立项的前期研究,经费资助一般不超过5万。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周期:应用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项目需单独阐明。

第四条  申请科技资助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研究目的明确,内容具体,题目与内容相一致。

2、先进性  研究内容新颖,有创造性,有一定技术难度。所用指标先进,研究起点高,预计可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科学性  立题有足够的信息量和充分的依据,课题设计科学严密,技术方法先进可行、实验手段、动物、试剂符合标准,样本量满足统计学要求,分析、判断、推理合乎逻辑,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

4、实用性  项目必须具有实用性,具备临床推广及成果转化条件。

5、可行性  项目承担科室能胜任研究工作,具备基本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进度安排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  

第五条  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选题要瞄准国际、国内或市内前沿,结合我院特色及学科优势,突出创新性,并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临床应用及开发研究要向高新技术、大项目及产、学、研结合方向倾斜,注重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六条  申请者条件与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护、技及管理人员,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者不受职称限制。

2、同时已有2项医院科研计划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3项)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项目负责人,自立项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3、执行计划且完成情况好的科室和个人、医院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人员、各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区内学术带头人及具有博士学位者申报科研资助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科技教育处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全院范围内征集下一年度的科研课题。

第八条   申报者于我院网站下载《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科研资助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请表)并填写、打印,一式两份,经科室组织评审,由科主任签字后以科室为单位报科技教育处,以项目完成人排序上报的自然顺序为准,申报时间为1个月 。

第九条   课题征集完毕后,科技教育处负责项目申请表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将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包括外院专家)分专业组对课题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审核与评审时间为1个月。

第十条   科技教育处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年度院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医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与院外单位联合、协作的科研项目,双方应明确承担的任务和责任,签定合同,在手续完备后交科技教育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获资助的项目课题组,必须按科研资助项目规定的内容、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参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各类科研计划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若涉及改动研究内容与指标、终止计划实施、延长时间、更换题目或项目负责人变动等情况,项目组须向科技教育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理由,提出调整方案或拟采取的措施,经审查并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五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科技教育处将定期对全部在研课题进行进度调查,由课题负责人如实填写《科研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调查所得结果将作为科研经费配备、是否继续支持研究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项目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终止项目、撤消计划或收回已拨科研经费等处理,两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院内资助课题。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课题的学术、技术、经费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全面负责,课题组成员做到科学分工,团结合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未参加实际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课题组挂名。

第五章  结题与审查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整理研究成果资料,进行查新检索,填写《结题简表》,经科技教育处审查合格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对于研究结果水平较高的课题将推荐申报上级部门进行科研成果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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